关于进一步推动公务用车新能源化的通知
淮管〔2024〕1号
关于进一步推动公务用车新能源化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强化创新引领加快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的指导意见》(皖发〔2023〕8号)、《安徽省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关于加快推进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推进我市公务用车新能源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新增及更新的公务用车,除特殊地理环境、特殊用途等因素外,100%采购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增程式或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
二、各部门在定点租赁社会车辆时,在符合公务用车标准和公务用车需求的前提下,应优先选择新能源汽车。
特此通知。
2024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