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的通知
淮南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淮南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事业单位
公务用车管理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市级党政机关所属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事业单位开展公务活动,降低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淮南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是指市属事业单位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应急保障用车、业务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二、市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应当遵循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原则。
市财政部门(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市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配备管理工作;市公车主管部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配备车辆的型号、标准审核,并指导市级机关对本部门(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监管工作;市属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属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公务用车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
三、市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数严格控制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经批准保留的编制数范围内,实行编制管理、总量控制,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增加公务用车编制数。
“多块牌子、一套班子”的市属事业单位按照1个单位核定公务用车编制。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原则上不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四、市属事业单位因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职责变化等因素,确需调整公务用车编制数的,原则上由市属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在本部门(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数总量内统筹调剂,调整编制后应当将车辆明细报市财政局审批并抄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五、确因不能统筹核定新成立市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的,由市属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该单位三定方案并结合本部门(系统)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对该单位公务用车编制数进行测算后提出核编申请,由市财政局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抄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六、市属事业单位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一)公务用车应当配备价格18万以内的国产新能源汽车(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以内的国产新能源汽车)。确需购置燃油车时,按照规定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原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属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技术标准、专业性能、作业需要等情况确定。对于无适配新能源车型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经审批后可采购配备燃油车辆。对实际工作中经改装组成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应当出具长期搭载设施设备购置清单或车辆改装合同,并对照勘察核实。
七、市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实行年度审批制度。市属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系统)所属事业单位配备使用现状,编制本部门(系统)事业单位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报送市财政局并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八、市属事业单位采购(更新)配备车辆实行会审制度。各单位根据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经市财政局汇总报市政府批准后,填写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更新)初审表,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先行审核,送市财政局进行车辆编制、车辆购置资金、“三公”经费审核,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车辆配备标准审核后,予以执行。
九、新成立市属事业单位根据公务用车编制需配备公务用车的,先行从市级政府公物仓中统筹调剂,市级政府公物仓无法满足配备需求的,再按公务用车购置程序报批采购。
十、市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产权注册登记所有人应当为本单位名称,不得将公务用车注册登记在市属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其他(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
十一、市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除侦查办案及有保密要求的车辆外)应全部安装车辆定位设备并纳入淮南市公务用车信息化管理平台管理,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公务用车监管、调度,提高车辆使用效率。
十二、市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行标识化管理。除涉及国家安全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均采取标识化管理,按要求进行分类喷涂。
(一)应急、业务、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等统一喷涂“公务用车”标识和“监督电话”。
(二)行政执法用车统一喷涂“行政执法”和“监督电话”。
(三)行业有专用标识特殊要求的,车辆可依据行业要求喷涂。
(四)喷涂位置:标识统一喷涂在车身左、右两侧正副驾驶车门中间位置。
(五)喷涂规格:喷涂字体均为黑体,“公务用车”“行政执法”尺寸为25.5cm×6cm,“监督电话”尺寸为25.5cm×3.5cm。深色、黑色车辆喷涂白色字样,浅色、白色车辆喷涂蓝色字样。
(六)市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监督电话统一为“6678918”。
十三、市属事业单位应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制度,加强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管理。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及时登记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并定期公示。
十四、市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要通过政府集中采购,实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
十五、市属事业单位应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定点停放制度,公务用车应当回单位或者单位指定地点停放,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十六、市属事业单位应当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工作人员到市外办理公务的,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自有保障不足的,可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十七、租赁社会车辆保障公务出行,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标准,租用定点租赁服务单位车辆,不得向其他机构或私人租赁车辆,不得超标准租赁各类高档豪华汽车。
十八、市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十九、因市属事业单位机构撤并,职能、人员编制调整,或车辆按照规定需处置的,由市属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在市财政局的统一指导下规范处置,处置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及时上缴。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车辆处置批复文件办理车辆处置相关手续或调整有关资产、会计账目。
二十、市属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使用公务用车又违规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二十一、市属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除涉及国家安全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将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和运行费用等情况纳入本单位内部审计、政务公开范围,接受社会监督。
二十二、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市属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核定公务用车编制的;
(二)违规审批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三)违规审批未到更新、报废条件公务用车的;
(四)违规安排使用公务用车购置经费的;
(五)有其他未按规定履行管理监督职责行为的。
二十三、市属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二)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的;
(三)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使用公务用车又违规报销公务交通费用的;
(四)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的;违规向上级主管部门或个人提供配备车辆的;违规租赁社会车辆变相增加公务用车的;
(五)挪用或者以各种名义将机要通信、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用于综合执法的业务用车等车辆固定给个人或其他单位使用的;未经市属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市财政局备案,擅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的;违反规定擅自驾驶公务用车的;
(六)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
(七)在车辆维修、加油、租赁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
(八)违规对公务用车进行注册登记、变更转移、拍卖报废的;
(九)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行为的。
二十四、各区县参照本办法管理本地区事业单位公务用车。
二十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淮南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淮南市财政局
202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