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5-14 09:04信息来源: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各县、区,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淮南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安徽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皖办发〔2018〕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保留公务用车必须喷绘统一的“公务用车”标识,未经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同意,不得私自涂改、消除公车标识。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不做上述要求,但需向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报备。

二、各单位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公务交通补贴保障区域内(即大通区、田家庵区、谢家集区和八公山区)的普通公务出行不得使用公务用车保障。

三、市直机关按照规范程序,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批后,通过公务用车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申请、审核、审批同意后可以使用公务用车。

以下情况可以申请使用应急保障用车(需附相关考察调研检查工作通知、接待公函等相关材料,备案待查):

(一)由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组织的考察、调研、检查等集体公务活动,组织单位根据人数申请用车,统一集中乘车,各参加单位不得再另行申请用车;

(二)一类会议期间,安排一定数量的工作保障车辆,加挂会议专用车辆标识,交大会秘书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自行统一调配使用;

(三)实施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以及其他紧急公务;

(四)公务交通补贴保障区域外(即寿县、凤台县、潘集区和毛集实验区)参加市级及以上领导机关紧急召开的跨部门会议;

(五)中央、省、市统一组织的工作检查及相关活动;

(六)接待外宾、外省、外市考察调研等公务活动;

(七)干部职工因伤因病需紧急就医;

(八)其他符合公务用车使用规定的出行。

以下情况可以申请使用机要通信用车:

(一)普通公文的交换、传递;

(二)特殊机要密码、电报的传输、运送;

(三)其他机要通信工作需要;

(四)其他符合公务用车使用规定的出行。

四、各单位保留公务用车必须严格遵守公车管理制度,严禁未经审批私自调用。日常公务出行用车按照公车管理相关制度执行,履行申请、审批程序。

五、各单位保留公务用车必须严格执行车辆定点停放制度,保留车辆非执行工作任务期间,不得在本单位办公区域(或单位指定固定公务用车停放区域)外停放,单位任何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务用车带回私人住所停放。节假日期间公务用车应在规定地点封存停驶,确因工作需要使用公务用车的,须提前书面向纪委监委部门报备后方可使用。

六、各单位应当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省外公务长途出行一般不得使用公务用车。确因工作需要使用公车,应本着从严从紧的原则,由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

七、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公务车辆用于非公务活动,不得使用接送上下班,外出公务活动期间原则上不得到私人住所接送,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或固定给个人使用。

八、各单位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车辆,不得向下属单位或企业调换车辆,不得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和豪华内饰。

九、各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及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扩大应急保障用车使用范围。执法执勤用车用车配备使用应当严格限定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仅限用于特定工作用途,不得将其等同于应急车辆使用。

十、各单位应规范租赁车辆使用管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租用的车辆严格参照公务用车进行使用管理,不得用于接送上下班,公务活动期间,原则上不得绕道到非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地点接送,不得以任何理由固定给个人使用。

 

 

 

202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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