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凤台县委、县人民政府,各区委、区人民政府,各县级以上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 淮南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淮南市委办公室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13日
淮南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
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完整和安全,实现资源优化配置,降低行政成本,提高使用效益,减少办公资源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
第三条 办公用房主要包括下列用房:
(一)办公室用房,包括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和领导人员办公室;
(二)公共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收发室、储藏室等;
(三)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强弱电间、水泵房、水箱间、锅炉房、电梯机房、暖通机房、通信机房、计算机房等;
(四)附属用房,包括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消防设施、安防设施、物业用房及茶水间、卫生间、公共通道等。
第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遵循统一权属登记、统一规划建设、统一调配使用、统一维修养护的原则。
第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权属归市人民政府,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对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及土地进行统一管理。各部门、各单位享有办公用房使用权,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办公用房的日常维护管理。
第二章 权属登记管理
第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产权登记由市财政局组织实施。办公用房权属未作登记的,由市财政局组织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由市财政局统一管理。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如需产权分割、产权变更等,须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必要时报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局按规定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未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机关事业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办公用房的产权,市房产局、市国土局不予受理。
第三章 规划建设管理
第八条 需建设办公用房的单位应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申请,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办公用房建设规划、建设控制标准和存量办公用房情况,提出新建办公用房相关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程序组织报批,由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建设。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及技术业务用房项目建设审批程序和资金管理,严格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及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厅〔2008〕33号)有关规定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业务用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单独审批和核定。国家有建设标准的,严格按照标准核定规模和投资;没有建设标准的,根据业务工作实际需要从严控制。严禁以建技术业务用房名义搭车新建楼堂馆所。严禁改变技术业务用房的用途。
第四章 调配使用管理
第十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上级文件规定,按照机关事业单位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等,核定各单位的办公用房面积。
第十一条 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规定配置办公用房。办公用房面积超标准配置的,应予以清理并腾退;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应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再安排办公用房;领导干部工作调动的,由调入部门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领导干部在人大或政协任职,人大或政协已安排办公用房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人大或政协没有安排办公用房的,由原单位根据本人承担工作的实际情况安排适当的办公用房;领导干部在协会等单位任职的,由协会等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领导干部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应及时腾退。
第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现有办公用房尚未达到配备标准面积或者无办公用房的,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从现有办公用房存量中统筹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的,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使用办公用房时无正当理由将办公用房闲置半年以上或未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擅自改变办公用房用途的,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及时收回,重新调整分配。
第十四条 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原则,在搬入新建或新调整办公用房后一个月内,及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十五条 单位合并的,原则上应在同一处办公场所集中办公,并根据单位编制人数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办公用房面积,富余办公用房应予腾退,移交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等原因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在本部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调剂解决;本部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调配或租赁。
在机构改革中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其办公用房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收回。
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所属社会团体、企业、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含个人),除在立项批复中明确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一并建设的单位外,其他单位(含个人)一律不得占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挤占办公用房的,应予清退;因特殊情况暂时无法清退的,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市场价收取房屋租金,租金收入应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
第十七条 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到期应予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应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确需出租出借的,必须经批准后实行公开拍租。未经批准在外租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清理并腾退,严禁以租用过渡性用房名义变相购建使用办公用房。
第十八条 富余的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加强管理,进行优化整合,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需要处置的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商市财政局拟定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维修、装修与物业管理
第十九条 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等,不能满足办公要求的,可进行维修改造。装修及维修改造项目和方案,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审批, 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实施。
第二十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年终应把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及装修项目实施情况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要深化办公用房物业管理改革,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物业管理公司,提升办公用房物业管理水平。
第六章 责任与纪律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对使用的办公用房负有保护其安全、完整的责任,因使用不当、不爱护公物或者随意拆改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并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单位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擅自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除收回办公用房外,出租收入上缴市财政,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单位或者责任人承担,并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单位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四条 办公用房建设、维护、调配、管理和权属登记,应当接受市监察、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县区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