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灾害性天气应对规定》明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2024-03-01 11:01 来源:人民网 【字号:   阅读:

人民网合肥2月29日电(记者汪瑞华)  3月1日起,《安徽省灾害性天气应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这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全省气象灾害防御治理体系。

由于处在南北气候过渡带,安徽省灾害性天气种类多、分布广、强度大、频率高;淮河以北2~3年就出现一次旱涝、淮河以南3~4年出现一次旱涝。据统计,近20年安徽省因气象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年均超过100亿元。

尤其是2020年以来,安徽区域性、复合型天气气候事件多、极端性强。2020年超长梅雨刷新多项纪录;2021年淮河流域出现超长雨季,区域性暴雨多发;2022年夏秋遭遇高温干旱复合型极端事件。

正是由于自然灾害多发频发,防灾减灾救灾任务繁重,所以制定《规定》既是加强安徽省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现实需要,也是完善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治理体系的内在要求。

一直以来,安徽省各级各部门都将自然灾害防范应对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应急部门更是责无旁贷,自2018年成立以来,先后成功应对了2019年第9号台风“利奇马”和伏秋冬连旱、2020年洪涝等一系列重大自然灾害,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营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这得益于构建应急指挥体系、强化风险监测预警、完善应急联动机制以及做好应对准备等诸多行之有效的举措。

在此之前,安徽省已先后出台《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安徽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即将施行的《规定》将业务技术体制改革相关成果法定化,明确了气象灾害预警和预警信号的适用范围,加强预警标准规范与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和执行的衔接,以期更好发挥预警和预警信号“发令枪”作用。

根据《规定》,适用范围是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低温、高温、干旱、霜冻、大雾、连阴雨、结(积)冰和强对流等灾害性天气。同时,将气象灾害预警和预警信号由高到低分为四级,并规定了各等级对应颜色。

根据《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遇到灾害性天气时,首先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预警和预警信号等级以及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标准,适时启动相应等级的响应措施。政府方面,《规定》从“临灾”应对和“灾中灾后”应急处置,分别给出具体应对内容和应急处置措施。部门方面,《规定》给出指引性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上级部署和本级减灾救灾委员会确定的职责分工做好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另外,针对台风、暴雨、暴雪和强对流天气等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采取停工、停业、停课、交通管制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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